探索中国准集体诉讼制度

  • 2020年2月13日 2020年2月13日
  • 亚太地区

中国证券民事赔偿代表人诉讼制度的里程碑式发展

近年来,中国证监会加大了对金融市场不当行为(特别是证券虚假陈述行为)的调查力度。在此背景下,针对上市公司和证券市场中介机构的诉讼案件数量激增1。这显然与个人投资者加强自身权利保护密切相关。然而,根据我们的经验和所观察到的案例,中国法院通常只会在 “个案审理”的基础上处理此类诉讼。这种做法饱受媒体抨击——不但令已受损的个人投资者倍感冤屈,还令法院不得不承担额外(但并非完全必要)的工作量。

有鉴于此,中国最高立法机关于2019年12月28日(星期六)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修订案,修订案将于2020年3月1日起生效。除了就有关证券发行和交易、上市公司收购、信息披露等方面新增了较多详细规定外,修订后的《证券法》在第6章“投资者保护”中引入了某些被认为较为“激进”的条款,以期针对证券虚假陈述案件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准集体诉讼”制度2

与此同时,最高人民法院还于2019年11月公布了《第九届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纪要》”),对民商事案件中的前沿法律问题(包括如何探索证券诉讼中的“准集体诉讼”制度)作出了详细规定。

结合《纪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修订案,以下要点值得注意:

“代表人诉讼”适用于证券虚假陈述所引起的诉讼。

根据新制度,如果“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且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则该方可以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此外,如果“存在有相同诉讼请求的其他众多投资者的,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说明该诉讼请求的案件情况,通知投资者在一定期间向人民法院登记。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投资者发生效力”3

上述诉讼制度通常被称为“代表人诉讼”,自1991年以来就被列入法律规定4,但司法实践中并不常见。对于因证券虚假陈述引发的诉讼,提起代表人诉讼的要求其实 更易满足,因为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标的通常属于同一类(即虚假陈述造成的投资损失),且索赔人很可能不止一人 (往往是人数众多的个人投资者)5。  

最高人民法院在《纪要》中对如何使代表人诉讼制度更易适用于证券虚假陈述案件提出了更为详尽的要求。除立案、推选代表人等程序外,《纪要》还特别要求人民法院在发布代表人诉讼登记公告前,应当对争议事实进行审查,并初步裁定:(一)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虚假陈述;(二)虚假陈述是否导致调查,以及(三)虚假陈述的实施日、揭露日和更正日期6。也就是说,到发布公告的时候,人民法院应该已经对关键问题有了大致的了解,这有助于加快诉讼进程。

投资者保护机构将在中国发挥更大作用

中美两国对投资者的法律保护存在差异,如涉及的索赔人数、要求赔偿的金额等。中国似乎采取了“默示退出,明示加入”的法律制度,即只有当人民法院发布公告潜在的权利人在人民法院登记后,该人民法院做出的判决或裁定才能对登记的权利人生效。

但是,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由50名或50名以上投资者委托的投资者保护机构7可以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并为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8确认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登记,但投资者明确表示不愿意参加该诉讼的除外9。这被认为是中国正在试水美国联邦法律下的“默示加入,明示退出”制度,以观察该制度能否应用于中国。

结论

随着中国证券市场日益发展为全球最大的证券市场之一,以及IPO注册制(而非现行的核准制)的推行,我们有理由相信,中国将面临更多证券民事赔偿代表人诉讼案件。尽管如此,新制度施行的效果将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人民法院是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坚持适用新的法律规定。


1根据威科法律数据库的统计数据,虽然2015年因证券虚假陈述而产生的案件只有680起,但2017年和2018年却分别有6630起和6278起。

2彭兵:新版《证券法》修改的“得与失”(北京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微信公众号发布,2019年)。

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12月28日修订,2020年3月1日起生效,第95条第1款和第2款。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通过,2007年、2012年和2017年修订,第94-95条。

5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第九届《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解释与适用第443页,人民法院在确定是否符合代表人诉讼的条件时,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一)投资者是否针对同一当事人提起诉讼,即侵权主体的同一性;(二)相关交易时间是否在侵权行为发生和影响的区间,即侵权影响的同一性;(三)是否提出了同一的诉因,即侵权行为的同一性。  

6第九届《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2019年9月11日发布,第82条。

7中国的投资者保护机构通常是指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简称ISC),这是一家非盈利性机构,成立于2014年12月5日,由中国证监会直接管理。

8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承担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前办理的所有证券登记结算业务,标志着《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全国证券集中登记结算框架的建立。

9《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12月28日修订,2020年3月1日起生效,第95条第3款。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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