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二审稿)公布和注册制落地对董责险市场的潜在影响

  • Legal Development 2023年5月31日 2023年5月31日
  • 亚太地区

  • 保险和再保险

2022年12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了《公司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公司法二审稿”),明确公司可以为董事投保责任保险,引发广泛关注。

公司法二审稿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公司可以在董事任职期间为董事因执行公司职务承担的赔偿责任投保责任保险。公司为董事投保责任保险或续保后,董事会应当向股东会报告责任保险的投保金额、承保范围及保险费率等内容”。

公司法二审稿首次在立法中鼓励公司投保董事责任保险,并要求投保公司负有明确告知股东会保险相应事项的义务,这被普遍认为是给公司为其董监高投保提供了正向信号,强化了董责险的法律定位,为进一步构建董责险提供了相应的法律依据。

与此同时,2023年2月17日,注册制也在国内正式落地。我们预计公司法二审稿公布以及注册制落地,将在以下方面对A股董责险市场产生重大影响。

一、购买董责险的兴趣和需求将显著增加 

首先,注册制体系下拟上市公司有可能更快捷、更高效地完成上市,这将会助推更多公司尝试冲刺上市,进而促使更多公司购买董责险,以为其董监高因过失行为而导致的潜在责任提供保险保障。

在此基础上,注册制体系下高科技企业往往更加被鼓励去完成上市。与传统公司相比,高科技公司往往具有更高的估值,但同时也并面临更大的风险,例如知识产权侵权、网络安全漏洞和其他技术相关问题等。鉴此,高科技公司的董监高可能会需要更高的责任限额,这反过来也极大可能会推高董责险市场的保费(尤其是对于估值较高且面临更大风险的公司)。

二、董责险索赔案件数量将会增加

与需求增加相对应,注册制也很可能会影响董责险的理赔趋势。注册制体系下,确保公司符合上市相关要求(特别是充分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责任往往主要落在公司及其董监高自身。这意味着如果一家公司上市后即面临索赔,其董监高提出免责抗辩的难度往往也更大。因此,我们预计针对董监高的投资者索赔数量将会有显著增加。

三、监管和投资者保护将进一步加强

除了上述投资者的索赔外,值得注意的是,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突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的限制,对上市公司的董监高提起股东派生诉讼。在上海市金融法院审理的“大智慧”案中,投服中心代表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向大智慧的董监高提起股东派生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法”)第九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投资者保护机构持有该公司股份的,可以为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持股比例和持股期限不受公司法规定的限制”; 因此,本案中投服中心得以取得原告资格。

证券法创新性地设立了特别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突破了公司法对于股东派生诉讼所作出的持股比例、期限等方面的限制,赋予了投资者保护机构启动特别的股东派生诉讼的权力,具有非常重要的制度价值,同时也增加了上市公司董监高被诉/被索赔的可能性,扩大了潜在的索赔源。

综上所述,我们预计董监高的财务风险将有可能继续上升,从而在引发董责险需求抬升的同时,也大概率会加剧承保董责险的保险公司的风险。因此,建议保险公司进一步密切监控索赔趋势并相应地调整承保策略和风险定价。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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